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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细胞生物学会章程

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细胞生物学会,英译名为Beijing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 简称 BSCB。

第二条本学会由北京地区细胞生物学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学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北京地区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促进北京市细胞生物学领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充分活跃学术气氛做出贡献。同时也为加强与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合作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本学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细胞生物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内部发行的专业会议摘要、论文汇编等;

(三)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四)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联系;

(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下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第六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大类。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除上述条件外,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从事细胞生物学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于中级专业职称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己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高等院校本科一年级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四)在细胞生物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与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根据本学会会员条件进行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可推荐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讲学等。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7年5 月 12日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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