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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细胞生物学会章程

(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细胞生物学会,英译名为Beijing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 简称 BSCB。

  第二条 本学会由北京地区细胞生物学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

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北京地区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促进北京

市细胞生物学领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充分活跃学术气氛做出贡献。同时也为加强与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

的友好合作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细胞生物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内部发行的专业会议摘要、论文汇编等;

 (三)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四)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联系;

 (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

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下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大类。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除上述条件外,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从事细胞生物学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于中级专业职称以上技术

职称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

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己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

家;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高等院校本科一年级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四)在细胞生物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与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根据本学会会员条件进行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可推荐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讲学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

动退会。

  第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如举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等。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人选应是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

工作者;

 (二)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

 (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四)理事会成员数约为本会会员人数的5%;

 (五)本学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6名、秘书长1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产生

 (一)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规模;

 (二)由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为理事数的1/3,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写出

换届总结报告,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更换法人代表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

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会级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挂靠单位资助;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为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12日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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